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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259条原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为代理人的行为,应当经被代理人确认;被代理人的确认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这条法条的解释如下:
1.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2. 代理人的行为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确认,即被代理人应该同意或认可代理人的行为。这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背离被代理人的意愿。
3. 被代理人的确认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即需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如书信、合同等,表明被代理人同意或认可代理人的行为。只有书面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口头确认或其他方式的确认不具备法律效力。
总之,根据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行为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确认,被代理人的确认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确保代理人的行为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认可,并且需要以书面文件形式表明确认。
民法典1259条系新增,对于数语的规定不再限于期间有关的情况,并且新增了“超过”不含本数的规定。但对于与数量无关的情形并不能适用本条。本条适用于民法典以及相关商事法规。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含本数
不满、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在除本条规定之外其他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以及约定排除该规定并不会改变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或者责任属性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上述规则的适用。
民法典1259条的原文为:“给付标的的时效期间为三十年。”该条主要规定了关于给付标的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解释如下:
1. 给付标的:指债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拥有的需要履行的权利,例如货款、工资、租金等。
2. 时效期间:指权利主张人依法主张其权利的有效期限。
3. 三十年:指权利主张人在给付标的发生之日起起算,有效主张权利的期限为三十年。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主张人在三十年内未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其权利将失效。
总之,根据民法典1259条的规定,给付标的的时效期间为三十年,即权利主张人必须在三十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权利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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